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五章鉴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第七章案件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第三十七条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卷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第四十三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听器听力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视器视力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颈部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腹部
1、肝功能损害(重度)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盆部及会阴
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手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外伤性脑脓肿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17、容貌毁损(轻度)
听器听力
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视器视力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11、膈肌破裂
腹部
1、腹腔大血管破裂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11、阴道重度狭窄
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19、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手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0cm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0cm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5、挤压综合征(II级)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8、电击伤(II°)
9、溺水(中度)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轻伤一级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听器听力
1、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视器视力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胸部损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食管挫裂伤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4、胰腺包膜破裂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盆部及会阴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3、输尿管狭窄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5、阴道轻度狭窄
6、龟头缺失1/2以上
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手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0cm2以上
4、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视器视力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阴道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龟头部分缺损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手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4、皮肤缺损6.0cm2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微伤
颅脑、脊髓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胸部损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乳房擦挫伤
腹部
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3、阴囊皮肤挫伤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骨挫伤
4、足骨骨折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6、尾椎脱位
手
1、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
1、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烧烫伤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