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全文重庆高院等重庆市实施lt人

文章来源:角膜穿孔   发布时间:2021-7-7 13:20:01   点击数:
  

POLICYLAW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0年11月7日 渝司发[00]66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市国家安全局各分局,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各司法鉴定机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实践中,对一些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为更好地统一理解运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会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和有关院校、机构共同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重庆市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攻击性损伤

对于攻击他人时造成的自身损伤,委托单位鉴定事项明确要对攻击性损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可以受理,委托单位要求对损伤机制进行鉴定的,可作损伤机制分析。

二、体表损伤测量体位

测量创口或瘢痕时,一般以人体标准解剖学姿势进行测量,使皮肤处于正常状态,避免在皮肤松弛/紧张状态下测量。

腋窝、肘关节等涉及皮肤遮蔽、皱褶的关节部位创口或瘢痕测量:原则上使关节处于功能位时进行测量;因限制性体位不能达到功能位的,应尽量接近功能位进行测量。

测量体位参考资料(GA/T—附录C关节功能位参考值):

1)腋窝:肩关节前屈0°~40°,外展0°~50°,内旋30°~50°。

)肘关节后侧:肘关节屈曲70°~90°。

3)腕关节前侧:腕关节背伸10°。

4)大腿与臀结合部:髓关节前屈5°~40°。

5)膝关节前侧:膝关节屈曲0°~30°。

6)踝关节前侧:跖屈0°~0°。

三、废用性功能障碍

组织器官因长期制动、内固定治疗等所致的活动能力、关节功能障碍,须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系统性功能康复锻炼,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四、创口或瘢痕计算

瘢痕可按长度计算,也可按面积计算,长度或者面积之一达到规定,即可依据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块状瘢痕的长度按最长径计算,不以周径作为瘢痕长度。

两次或两次以上损伤所致的相交创口或瘢痕,按单个创口或瘢痕计算;一次损伤所形成的间断创口或瘢痕,按多个创口或瘢痕累计计算。

五、医疗性损伤

与原创口相连或相交,临床探查、清创所必须的扩创,按单个创口或瘢痕计入总长度;除扩创外必须的手术切口计入创口或瘢痕长度。

进行植皮治疗的,取皮区应作损伤程度鉴定。

六、头皮损伤

耳廓后乳突区,即“乳突尖-耳廓后沟-发际线”区域无头发覆盖,该区域的软组织损伤按照头皮损伤进行鉴定。

损伤致头发脱落不再生长,比照头皮瘢痕相关条款进行鉴定。

七、颅骨骨折

1、5.1.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未经手术治疗恢复的,鉴定为轻伤一级。

、5.1.3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颅骨凹陷性骨折指累及颅骨内板、凹入颅腔的骨折;颅骨粉碎性骨折须累及颅骨内板。

3、5.1.4d颅骨骨折。(轻伤二级)

颅骨骨折须达到板障。

颅骨骨折包含额窦前壁骨折。

骨缝分离按线性骨折鉴定。

八、脑损伤

1、5.1.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

仅有头痛、头晕和脑膜刺激征等一过性症状与体征,但不伴较长时间意识障碍、脑受压或颅压升高等体征,或症状与体征持续时间较短即痊愈者,不宜鉴定为重伤二级。

、5.1.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

颅内出血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但达到手术指征且行手术治疗的,比照本条鉴定。

九、面部损伤

1、5..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重伤二级)

本条中所指的“条状瘢痕”,是指宽度达到mm的增生瘢痕、瘢痕疙瘩、凹陷瘢痕、桥状瘢痕、赘状瘢痕、蹼状瘢痕、挛缩瘢痕等。

、5..4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轻伤二级)。

“皮肤创口或者瘢痕”,不包括粘膜侧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长度1.0cm以上”指皮肤创口或瘢痕的累计长度。

3、5..4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轻伤二级)。

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肌肉以及粘膜;“皮肤创口或者瘢痕”,不包括粘膜侧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长度1.0cm以上”指皮肤创口或瘢痕的累计长度,唇红创口比照皮肤创口;口唇穿透创,比照本条鉴定。

十、视力、听力损伤

在视力、听力损害的损伤程度鉴定中,若伤前视力、听力损害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应由委托单位提供伤前近期视力、听力情况。若不能提供的,不宜进行视力、听力的损伤程度鉴定,但应在鉴定书中对视力、听力损害的不确定情况加以说明。

十一、眼损伤

1、5..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重伤二级)5..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cm以上。(轻伤一级)

“眼球内陷”是指临床治疗终结后眼球内陷。

、.5..3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轻伤一级)

内眦韧带的断裂包括不全性断裂。

3、5.4.4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轻伤二级)

不包括各种外伤因素引起的一过性眼压降低或者增高。

十二、耳损伤

耳廓挫伤比照面部软组织挫伤进行鉴定。

5.3.4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轻伤二级)

6周内愈合或不能确定愈合时间的鼓膜穿孔,鉴定为轻微伤。

十三、鼻损伤

5..4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轻伤二级)

鼻中隔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比照本条鉴定。

十四、牙齿脱落

死髓牙、无髓牙外伤脱落或者折断的,适用损伤与既往病共同作用,即两者作用相当,依据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牙周炎:分轻度、中度、重度。中度牙周炎适用“4.3.”,损伤与既往病共同作用,即两者作用相当,依据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度牙周炎适用“4.3.3”,既往病为主要作用,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牙周炎参考资料(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五版牙周病学):

轻度,牙周袋≤4mm,附着丧失l-mm,X线片显示牙槽骨吸收不超过根长的1/3;中度,牙周袋≤6mm,附着丧失3—4mm,X线片显示牙槽骨水平型或角型吸收超过根长的1/3,但不超过根长的1/,牙齿可有轻度松动;重度,牙周袋>6mm,附着丧失≥5mm,X线片显示牙槽骨吸收超过根长的1/,牙多有松动。

十五、颈部损伤

颈前部包含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区、颈外侧区。胸锁乳突肌前缘,下颌骨下缘与前正中线之间的区域,构成颈前三角区。

项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的依据“颈部损伤5.5.5轻微伤”相关条款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计入躯干部,依据相关条款鉴定。

十六、胸部损伤

1、5.6.4b肋骨骨折处以上。(轻伤二级)

肋骨的粉碎性骨折,视为肋骨两处骨折。

、5.6.4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轻伤二级)

包括半脱位。

3、5.6.k膈肌破裂。(重伤二级)

包括膈肌非全层破裂经手术治疗的。

十七、脊柱及四肢损伤

1、5.9.3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轻伤一级)

“两处以上骨折”包括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

、5.9.4c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轻伤二级)

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不全性断裂。

3、5.9.4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轻伤二级)

包含半脱位。

4、5.9.4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轻伤二级)

软组织肿胀、神经水肿等所致的四肢重要神经传导功能障碍,神经纤维无结构改变,数日或数周内功能便自行恢复,鉴定为轻微伤。

骶骨属于骨盆组成部分,骶骨骨折按照骨盆骨折进行鉴定。

十八、手、足损伤

1、5.10.4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至5指末节)。(轻伤二级)

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形骨折。

“两节指骨线性骨折”可为一手两节指骨,也可为双手各一节指骨的骨折。

一节指骨线形骨折伴一处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或两节以上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比照本条鉴定。

、5.10.4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轻伤二级)

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适用本条款时,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以上。

十九、电击伤

电击伤的症状和体征常为一过性,缺乏病历记载等资料,鉴定时委托单位须提供明确的电击伤史及电击伤症状、体征。

电击所致器质性损伤及功能障碍,按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二十、机械性窒息所致并发症

无明确条文的,可比照“5.1溺水"进行鉴定。

二十一、异物存留

5.1.4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轻伤二级)

指手术不能清除或不宜清除的异物存留。

二十二、盲管创、贯通创

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创道长度与皮肤创口长度不进行累加,选择数值高者进行评定。

二十三、骨皮质砍(刺)痕

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骨皮质的砍(刺)痕”,指未达髓腔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和分离。

二十四、大血管破裂

6.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骼总动脉、骼外动脉、骼外静脉。

上述大血管以外的其它血管破裂,按原发性损伤或者失血性休克等并发症、后遗症进行鉴定。

所指大血管受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的,按大血管破裂进行鉴定。

二十五、跨部位的单个创口、瘢痕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17的规定,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二十六、强迫他人饮酒、吸毒、服药等

按照“附则6.”之规定,以这些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最重结果进行鉴定,鉴定时以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为基础,并参考相关调查材料。

二十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须手术治疗”

须手术治疗是指具有手术指征,并行手术治疗的。手术指征参照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专家共识或专业参考书确认。

专题列表

中央全国1省份

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鉴定标准》

适用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01-1-3)

序号

文件名称

中央部门文件

1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年8月30日) (以下简称《损标》)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年4月18日) (以下简称《分级》)

3

最高法: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3号)

4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号)5 拓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11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6 拓展:最高法《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7 拓展:最高法《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号)8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号)

9

司法部司鉴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鉴1号)

10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48号)

华北地区

1

北京高院、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5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北京方案”)

河北高院等4机关《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00]31号) (明确:多处伤残计算指数“河北方案”)

3

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00]34号) (明确:多处伤残计算指数“山西方案”)

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

东北地区

1

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疑难条款解析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号)

黑龙江省司鉴协《关于印发全省统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黑司鉴协发[]3号)

(明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疾程度鉴定、医疗终结评定、“三期”评定、护理依赖评定、法医临床检验、精神伤残评定等。)

华东地区

1上海市司法局、市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江苏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苏公通[]号)江苏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苏鉴协[]6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4号)

江苏省司鉴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苏鉴协[00]39号)(明确多种《分级》标准未规定情形适用意见!)

3

浙江省司鉴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浙鉴协[]15号)

(明确:鉴定标准适用、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治疗终结”评定、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使用、精神障碍鉴定权限、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等。)

4安徽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年4月7日)5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若干指导意见(年1月31日)

6江西省司法厅、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司鉴协《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6号) (附件:《分级》的适用;医疗费审核准则。)

7山东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年4月1日)

中南地区

1

河南高院等4机关《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37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河南方案”)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1号)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鄂司鉴协[]号)

湖北省司鉴协《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司鉴协[]3号)

3

湖南省司鉴协《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司鉴协[]号)

(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几类特殊鉴定的资质要求及操作指引、主要鉴定标准的适用等。)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湘高法发[]9号) (明确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影响侵权人责任!)

湖南省司鉴协《湖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湘司鉴协[00]4号)(细化8项鉴定要点!)4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49号)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司办[]50号)

广东省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鉴协[]14号)

广东省司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粤鉴协[]31号)

(附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中的适用指南;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广东高院等5机关《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39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广东方案”)

5广西高院等4机关《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00]8号)(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广西方案!)

西南地区

1

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15号)

(附件:《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中的适用;《损标》适用;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四川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15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四川方案”)

西北地区

1

陕西省法医学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适用意见(陕社法[]1号)

甘肃高院等4机关《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顼目计算标准(试行)》《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甘高法发[00]3号) (明确:多处伤残赔偿计算指数“甘肃方案”)

3

宁夏司鉴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宁司鉴协[]14号)

4新疆司鉴协《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新司鉴协[]号)相关标准制定动态1

国家标准委:关于征求《道路车辆功能安全审核及评估方法第4部分:硬件层面》等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意见的通知(00年8月17日)(此文件包括《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拟立项国家标准)

(识别图中   

头条|明确多种《分级》标准未规定情形适用意见!江苏省司鉴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

头条|恭贺!90名作者,6省公法处上榜!司法部公法局与法治日报《我和司法鉴定》征文活动圆满落幕!

头条|1年1月号:《鉴定政策》专题总整理目录索引|更新:01-1-1

头条|快讯!司法部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头条|拟出台3大类机构评审标准!征求意见: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iwkqm.com/hbwh/12778.html